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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宋某某诈骗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478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现住址为福建省仙游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5日由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被告人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现住址为福建省屏南县****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21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5日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以来,被告人宋某某经杜某某、林某某、杨某某从中介绍以结婚索要彩礼为由,虚构事实,先后骗取廊坊市固安县**镇**村史某某、廊坊市固安县**镇**村付某某、高碑店市**镇**村李某某彩礼金合计27万元。宋某某在收取三名事主彩礼后虚构事实离开男方家,未同男方共同生活。

2、2017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杜某某、林某某等人以结婚索要彩礼为由、虚构事实,先后骗取高碑店市**镇**村刘某某、廊坊市**区**镇**村张某某合计共21万元,杨某某在分别收取两名事主彩礼后虚构事实离开男方家,未同男方共同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杨某某供述,同案犯杜某某、林某某供述,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等人陈述,证人史某甲、杨某甲、张某甲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颖

202041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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