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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88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乡**村**组**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9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镇**村**组**号。

上述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宋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3时许,李某某、吴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酒后合骑一辆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本市闵行区**镇**村北港一乡村道路,与同向行驶的牌号为皖**小型轿车驾驶员叶某甲发生口角争执,后轿车上同车人员杨某某、宋某某、叶某甲、叶某乙与对方互相扭打,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宋某某将被害人吴某某打倒在地并用脚对其踢踹,致其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

同年12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宋某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案发后,二名被告人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吴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其二人被轿车上的四名男子打伤的事实。

2、证人叶某乙、叶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李某某、吴某某酒后无端滋事,后双方互相扭打的事实。

3、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及华泰医院、同仁医院检验情况记录证实,被害人吴某某左侧第9-10肋骨骨折,构成轻伤;被害人李某某左前臂挫伤。

4、公安机关调取的视频监控录像证实,本案案发的经过。

5、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叶某甲因本案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叶某乙因本案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6、闵行公安分局纪王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简要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到案的情况。

7、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8、被告人杨某某、宋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证实,其二人打伤他人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宋某某均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宋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二人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浦娟娟

检察官助理:李佶励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宋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外(杨某某:1525099****;宋某某:15921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律师意见书》各四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质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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