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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宋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19〕19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行政村**自然村**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2日经萧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322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8月16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经萧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2日晚上19时许,在萧县**镇**村烧烤店,杜某甲、杜某乙等人被邻桌吃饭的被告人宋某某、杨某某等人无故殴打。经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甲面部、左眼部及胸部损伤成度均为轻微伤,杜某乙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6月19日在江苏省句容市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抓获归案;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8月16日在家中被萧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及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杜某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杜某甲、杜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7.萧县公安局提取制作的现场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宋某某无故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侠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宋某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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