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0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批准延长拘留期限至2018年12月7日,同年12月8日由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由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季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41979********,汉族,高中文化,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社区**组**号。2018年12月15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批准延长拘留期限至2018年12月22日,同年12月22日经批准延长拘留期限至2019年1月13日,2018年12月30日由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由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桂林,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7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单元**室。2014年9月2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18年12月10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批准延长拘留期限至2018年12月17日,同年12月17日经批准延长拘留期限至2019年1月9日,2018年12月30日由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由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炫溥,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031986********,瑶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26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批准延长拘留期限至2019年1月2日,2019年1月2日经批准延长拘留期限至2019年1月25日,2019年1月24日由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由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季某某、刘桂林、陆炫溥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4日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2月24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6年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没有烟草销售资质的情况下,在被告人刘桂林处购买各品牌卷烟金额为人民币130531元。上述卷烟杨某某自述约3万元为家人自用。公安机关及烟草管理部门在杨某某处查扣各品牌卷烟124.9条,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7193.67元。杨某某进购的卷烟,除扣押及自用的外均被杨某某销售,杨某某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
2. 2016年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刘桂林在没有烟草销售资质的情况下,在哈尔滨一男子、二名女子处购买卷烟(约3万余元),同时在被告人陆炫溥处购买各品牌卷烟金额为人民币859200元。刘桂林自述上述约40万元卷烟已丢失。公安机关及烟草管理部门在刘桂林处查扣各品牌卷烟547条,鉴定价格为人民币74473.96元。刘桂林进购的卷烟,除扣押及丢失的外均被刘桂林销售,其中销售给杨某某各品牌卷烟共计人民币130531元。销售给被告人季某某各品牌卷烟共计人民币81912元。
3. 2017年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季某某在没有烟草销售资质的情况下,在宋某某(另案处理)及刘桂林处购买各品牌卷烟,其中在宋某某处购买卷烟金额为2万5千余元,在刘桂林处购买卷烟金额为人民币81912元。上述卷烟季某某自述2万余元为家人自用。公安机关及烟草管理部门在季某某处查扣各品牌卷烟275条,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0820.03元。季某某进购的卷烟,除扣押及自用外均被季某某销售,季某某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4. 2018年初至2018年12月,被告人陆炫溥在没有烟草销售资质的情况下,在越南人处购买各品牌卷烟共计人民币130余万元。公安机关及烟草管理部门在陆炫溥处查扣各品牌卷烟544条,鉴定价格为人民币76624元。陆炫溥销售给刘桂林各品牌卷烟共计人民币859200元。
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工贸大棚“**服饰”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12月9日,被告人刘桂林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内陆港物流园平安物流园内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季某某在黑龙江省富锦市**社区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陆炫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东兴市**路**小区**号楼**单元门前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侦破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大庆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大庆市烟草专卖局抽样取证物品清单、证据提取单、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黑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涉案财物委托处理清单、杨某某微信转账记录、季某某微信转账记录、张某某中国农业银行流水记录、董某某银行卡流水记录、营业执照、公安机关情况说明、黑龙江省公安厅食药环侦总队的请示文件、资质证明、杨某某销售烟草记账凭证等;
2.证人何某某、贾某某、姜某某、魏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郑某甲、李某某、于某某、赵某某、邢某某、宋某某、张某某、郑某乙、陆某甲、韦某某、陆某乙、林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季某某、刘桂林、陆炫溥供述和辩解;
4. 视听资料。
被告人杨某某、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季某某、刘桂林、陆炫溥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烟草专卖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杨某某、季某某情节严重,刘桂林、陆炫溥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烟草专卖品已扣押部分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对其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季某某、刘桂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季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明明
检察员:李 瑭
2020年1月17日
附:1.本案卷宗四册,光盘十五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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