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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孙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419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口区**巷**号,住湖北省武汉市口区**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 年12 月25 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武汉市硚口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口区**巷**号**楼**号,住湖北省武汉市口区**路**栋**单元**室。因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 年12 月25 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武汉市硚口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4时,被告人杨某某本市口区**巷**号自己家中,以人民币2850元的价格将毒品“麻果”50颗和毒品“冰毒”5克贩卖给被告人孙某某。随后,被告人孙某某带着上述毒品,前往岳某某位于本市口区**路**园**栋**单元**号的家中,以人民币3300元的价格将上述毒品贩卖给岳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验报告书、刑事侦查照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岳某某的证言;3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4.讯问视频、毒品称量取样视频;5.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被告人孙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具有前科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到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  力

书记员:陈俊雯

                                  2020年4月30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 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在武汉市硚口看守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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