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部一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8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镇**村,住天津市静海县**钢铁市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庆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3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9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津市静海县**小区**号楼**门**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庆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3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庆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介绍黄某某、蒿某某(均已判决)认识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蒿某某居间介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支付价税合计5.4%的开票费,通过黄某某从天津**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为河南省**重工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及河南**矿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均已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3张,涉案税额1061846.1元,实际认证抵扣税额1044991.4元。被告人孙某某获得开票费9000元,被告人杨某某获得开票费7000元。案发后,涉案人员已全额补缴抵扣税款。

另查明,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到案;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孙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蒿某某、黄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系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可认定为从犯,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相关涉案人员已全额补缴税款,弥补国家税收损失,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均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量刑,可以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宁波 

  2020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静海县**钢铁市场;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静海县**小区**号楼**门**室。

2.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名单(鉴定人)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