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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孙某某等人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案)_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2013年11月4日因殴打他人被灵台县公安局什字派出所治安调解处理;2014年11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灵台县公安局什字派出所治安调解处理;2015年2月15日因与他人撕扯被灵台县公安局什字派出所治安调解处理;2016年8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灵台县公安局什字派出所治安调解处理;2016年10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灵台县公安局什字派出所罚款400元;2016年12月6日因与他人互殴被灵台县公安局什字派出所治安调解处理;2017年7月20日因殴打他人被灵台县公安局什字派出所罚款500元;2017年8月21日因殴打他人被灵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800元;2010年7月13日因犯包庇罪被灵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灵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灵台县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6年12月至2018年11月经营灵台县淏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淏联公司)。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灵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灵台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中专文化程度。2006年4月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10月31日因赌博被灵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3年1月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8月刑满释放。2019年9月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灵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泾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柳某某,男,汉族,初中肄业,农民。2015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2017年2月至2018年6月在淏联公司工作。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灵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灵台县看守所。

被告人董某某,男,初中肄业,农民。2007年6月18日因殴打他人被灵台县公安局什字派出所罚款50元;2016年12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灵台县公安局百里派出所罚款200元;2008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8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灵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王某乙,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1年5月19日因寻衅滋事被灵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11年11月28日因殴打他人被灵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3年2月1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灵台县公安局朝那派出所罚款50元;2013年3月19日因寻衅滋事被灵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4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灵台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6年9月20日因殴打他人被灵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6年12月20日因寻衅滋事被灵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6年12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灵台县公安局百里派出所罚款400元;2013年5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灵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灵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辉,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9年9月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灵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11月14日因赌博被灵台县公安局什字派出所罚款400元。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灵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初中肄业,农民。2016年5月9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灵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6年12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灵台县公安局百里派出所处罚款400元;2017年3月3日因与他人厮打被灵台县公安局什字派出所治安调解处理。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灵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灵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王某某、柳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董某某、王某甲、胡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某、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灵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灵台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某为攫取高额利润,从事非法高利放贷活动,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采取暴力或软暴力手段索要债务。2016年12月,被告人杨某某、孙某、王某等人共同出资在孙某名下注册成立淏联公司,经营二手车交易、招生业务的同时,在灵台县域范围内非法高利放贷,并有组织地采取暴力或软暴力手段索要债务,实施了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现查明:杨某某等九名被告人有分有合,共作案13起,其中敲诈勒索作案2起,索取财物21250元;寻衅滋事作案7起;非法拘禁作案4起,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105小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敲诈勒索罪

(1)2017年2月15日,宋某甲在肖某某的担保下从淏联公司被告人孙某处借款3万元,扣除三个月利息7200元,手续费50元,实际到手22750元。借款到期后宋某甲无力归还,被告人孙某等人多次打电话催要。2017年5月的一天,孙某指使王某、柳某某到灵台县邵寨镇文化广场附近找到宋某甲催要借款,宋某甲无钱还款,被告人王某、柳某某于当日13时许将宋某甲强行带至淏联公司,被告人杨某某、孙某、王某、柳某某向其继续催要借款,威胁不还钱不让其离开。宋某甲被逼无奈,给朋友章某打电话求助,章某向王某打电话说情,直至当日17时许,章某保证宋某甲在一周内支付利息、罚金、车费5000元后,孙某等人才准许宋某甲离开。一周后,宋某甲被迫向章某借款5000元交给孙某。

(2)2017年6、7月份,因宋某甲借淏联公司的钱未能按时还款,被告人杨某某、孙某、王某等人多次给肖某某打电话,并到单位向其催要借款。2017年8月的一天18时许,孙某、王某驾车在独店镇街道找宋某甲催要借款未果后,又将宋某甲、肖某某二人带至淏联公司,杨某某、孙某、王某、柳某某等人威胁肖某某替宋某甲还款。过了三四天,孙某等人又轮番给肖某某打电话让其找宋某甲催要借款、找不到就替宋某甲还款,肖某某不堪滋扰,迫于无奈,到淏联公司还款10000元,几天后,孙某、王某又打电话让其替宋某甲还款,肖某某被迫替宋某甲还款29000元。

2、寻衅滋事罪

(1)2017年6月22日10时许,乔某某和同事赵某某到淏联公司找被告人杨某某商量楼房装修事宜,杨某某正在开会,乔某某和赵某某刚坐在沙发上,杨某某便过来喝斥让其站起来,并朝乔某某右脸部打了两拳,并质问二人,乔某某解释时,杨某某又朝乔某某脸上打了一巴掌,乔某某离开后报警。乔某某在灵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诊断为:头面部外伤,花去医疗费3500余元。双方于2017年7月13日达成民事和解协议。

(2)2017年6月22日,乔某某被被告人杨某某殴打后,将此事告诉了朋友马某某。当日12时许,马某某在什字镇工业路打电话询问时与杨某某发生争执,杨某某便纠集房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携带木棍、工兵铲赶到什字镇街道工业路,杨某某持木棍朝马某某头部左侧打了一棍,房某某持工兵铲朝马某某左腰部打了一下,又朝其右肋部打了两下,杨某某又用木棍朝马某某左大臂打了一下,将木棍打折后继续用半截木棍朝马某某后背打了两下,房某某又朝马某某右小臂铲了一下,杨某某又朝马某某面部打了两拳,将马某某鼻梁打伤之后离开。马某某在灵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诊断为头部外伤、多处软组织损伤、右前臂皮肤裂伤,花去医疗费6000余元。灵台县公安局于2017年8月21日对杨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800元;对房某某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700元。

(3)2015年7、8月份,王某从被告人杨某某处借款5.5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借款利率10%,按月清息。此后王某在杨某某的催要下陆续清息还本。2016年12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董某某、王某甲、胡某四人在灵台县汇佳超市门口找到王某,并向其索要债务,王某声称无力还款,董某某朝王某脸部打了一巴掌,杨某某要求王某跟其到公司想办法还钱。20时许,杨某某、董某某、王某甲、胡某四人将王某带至灵台县什字镇杨某某售楼部内继续催要借款,杨某某威胁王某当晚不还钱就不准离开,约半小时后董某某、王某甲、胡某三人离开,杨某某让王某继续待在售楼部想办法还钱,当晚王某在售楼部未能离开。次日11时许,杨某某指使董某某、王某甲、胡某三人驾驶车辆带王某到灵台县城借钱未果后,董某某、王某甲跟随王某去平凉市崆峒区借钱还账,19时许,董某某、王某甲带王某返回杨某某售楼部,王某向杨某某交付20000元后,董某某挡住王某让其再给1300元的花销,王某被逼向董某某支付800元后才离开。

(4)2016年12月15日中午,受被告人杨某某指使,被告人董某某、王某甲、胡某三人驾驶车辆,到灵台县百里镇石塘村王某家中索要借款,董某某辱骂王某要求还款,并叫王某往院外走,王某不肯,王某甲拉住王某的一只胳膊,压住王某的头,胡某拉着王某的另外一只胳膊,欲强行将王某拉出院外,王某反抗时,胡某朝其腿部踏了两脚,在王某母亲哀求下董某某等人方才罢手。董某某、王某甲、胡某在王某家门外转悠等待王某借款还钱,王某无奈报警。灵台县公安局百里派出所分别对董某某、王某甲、胡某以殴打他人罚款200元、400元、400元。

(5)2017年7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柳某某与公司员工孙某、徐某某在独店镇街道文化广场附近找到宋某甲,孙某向宋某甲催要借款,宋某甲无钱还款,孙某让宋某甲上车跟其去淏联公司说还款的事,宋某甲不愿上车,孙某、柳某某威胁辱骂宋某甲,欲强行将宋某甲拉上车时,宋某甲向其父亲宋某乙打电话求助,宋某乙到达现场后与孙某等人发生口角,宋某乙遂拨打110报警,灵台县公安局独店派出所民警处警告诫后,孙某等人方才离开。

(6)2017年2月14日,杨某某从淏联公司被告人孙某处借高利贷10000元,扣除利息后实际借款8300元,杨某某先后还款8000元。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孙某、柳某某和姜某某乘车到杨某某家索要债务,姜某某进入杨某某家中,称自己替王某索要7800元债务,杨某某和姜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孙某遂向灵台县公安局上良派出所报警,上良派出所分别对姜某某、杨某某行政罚款300元、200元。

(7)2017年3月,曹某甲从淏联公司被告人王某名下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6%,曹某甲陆续给淏联公司还本清息。期间,被告人孙某、王某等人轮番多次打电话向曹某甲催要借款。2018年6月28日12时许,孙某指使王某、柳某某向曹某甲索要债务,王某、柳某某驾车在灵台县皇甫谧中医院门口找到曹某甲,逼迫其还钱,曹某甲无力还款,王某便驾车将曹某甲带至中台镇南山公墓半山上,柳某某驾车跟随其后。王某威胁曹某甲说“不还钱就将你活埋了”,曹某甲再三向王某、柳某某求情,并许诺还款。王某又将曹某甲带至中台镇水泉村孙某经营的“水上乐园”,孙某、王某继续向曹某甲催要借款,曹某甲许诺去工地上借钱还款,孙某准许其离开。16时许曹某甲害怕不给钱孙某等人继续找他麻烦,遂找工程老板结算工程款3万元,17时许曹某甲在妻子张某某的陪同下去“水上乐园”找孙某还款,21时许孙某让曹某甲将钱交给屈某,后张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现金方式向屈某支付2万元,屈某将2万元交给孙某。

3非法拘禁罪

(1)2016年12月下旬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给王某打电话向其催要借款,王某称无钱还款,杨某某叫王某去其售楼部,王某怕杨某某报复,便和妻子边某某来到杨某某售楼部,杨某某威胁王某称还不了钱不准离开,逼迫王某还钱,次日零时许,杨某某见王某实在无钱还款才准许王某离开。杨某某限制王某人身自由4小时。

(2)2014年8月,杜某甲从被告人杨某某处借款4万元,约定借款利率4%。2017年6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到梁原乡杜家沟村向杜某甲催要借款,杜某甲无力还款,杨某某、曹某某将杜某甲带至售楼部,杨某某威胁辱骂杜某甲让其还款,并逼迫杜某甲在贷款合同上签字。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曹某某三人将杜某甲带至灵台县什字镇盛和宾馆,对其轮流监视。6月30日中午,杨某某、曹某某、李某某将杜某甲带至灵台县孙家沟经适房杜某甲母亲经营的超市要账未果,后带杜某甲返回灵台县什字镇广鑫宾馆,杨某某、李某某、曹某某轮流监视。7月1日中午,杨某某、李某某再次带杜某甲至灵台县中台镇孙家沟经适房杜某甲家中催要借款,杜某甲借款未果后怕杨某某等人找事,在邻居家中躲避,杨某某、李某某等不住杜某甲,就打电话威胁杜某甲让其出来。杜某甲母亲无奈拨打电话报警,中台派出所民警对当事人进行告诫后离开。杜某甲迫于无奈又跟随杨某某、李某某返回灵台县什字镇广鑫宾馆,杨某某、李某某、曹某某继续轮流监视。7月2日17时,李某某、曹某某二人带杜某甲先后到灵台县朝那镇小寨村、梁原乡朱家湾村、杜家沟村王某亲友家借钱还款,21时许,杜某甲趁李某某、曹某某不备逃至杜家沟村河畔一玉米地内躲避后脱身。曹某某和李某某继续在梁原乡杜家沟村一带寻找杜某甲。23时许,杜某甲被李某某、曹某某发现,曹某某上前抓住杜某甲胳膊,李某某手持一根塑料管,二人质问杜某甲为啥要跑。杜某甲挣脱后,在路边捡了一块石块朝其头部砸了一下,并向二人求情让放了自己,李某某和曹某某拒绝,杜某甲便以商量还钱为由将二人带至河边伺机逃跑,当听到杨某某给李某某打电话让把自己带回广鑫宾馆后,杜某甲便不顾一切跳河逃跑,李某某也跟着跳进河里追赶,因河水较深放弃追赶。杜某甲逼迫无奈在杜家沟村一麦草垛旁边躲避一夜。7月3日,杜某甲被亲戚送往泾川县城,去西安市务工躲债。杨某某、李某某、曹某某限制杜某甲人身自由75小时。

(3)2017年7月10日左右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孙某、王某驾车在独店镇街道向宋某甲催要借款未果后,将宋某甲、肖某某带至淏联公司,被告人杨某某、孙某、王某、柳某某继续催要借款,威胁宋某甲不还钱就不让走。当晚杨某某、孙某、柳某某轮流监视宋某甲。次日9时许,杨某某等人驾车带宋某甲到独店信用社贷款,宋某甲谎称回家取身份证、户口本时趁机从后门逃跑。期间杨某某、孙某、王某、柳某某限制宋某甲人身自由15小时。

(4)2017年7月13日左右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柳某某在独店镇街道农贸市场找到宋某甲催要借款,宋某甲无力还款,孙某、柳某某于当日22时许强行将宋某甲带至淏联公司,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柳某某威胁逼迫其还钱。当晚杨某某负责监视宋某甲,次日8时许,宋某甲称其回家拿钱,孙某等人将宋某甲带至独店镇信用社附近时,宋某甲谎称回家取银行卡趁机逃跑。期间杨某某、孙某、柳某某限制宋某甲人身自由11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淏联公司资料复印件、收条、银行流水等书证,章某等证人证言,被害人宋某甲、王某、杜某甲、曹某甲等人陈述,被告人杨某某、孙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光盘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孙某、王某非法高利放贷,在讨债过程中纠集被告人柳某某、董某某、王某甲、李某某、曹某某、胡某,采取暴力或软暴力手段讨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杨某某、孙某系恶势力犯罪团伙纠集者,王某、柳某某属恶势力犯罪成员。被告人杨某某、孙某、王某、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滋扰、辱骂等手段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杨某某、孙某、王某、柳某某、董某某、王某甲、胡某有分有合,或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或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杨某某、孙某、王某、柳某某、李某某、曹某某在高利放贷过程中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孙某、王某、柳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董某某、王某甲、胡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曹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孙某、王某、柳某某均系一人犯数罪,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柳某某、王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依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孙某、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柳某某、董某某、王某甲、胡某、李某某、曹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孟胜利    

检察官助理:张选堂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柳某某现羁押于灵台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泾川县看守所;被告人董某某、王某甲、李某某、曹某某、胡某取保候审于原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含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8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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