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镇**村**组**号,捕前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街**号。因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8月20日被辽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5月7日被辽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灯塔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7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因犯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3日被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5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9日被灯塔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孙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孙某甲与被告人杨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约定在辽宁省灯塔市紫金城一期门前见面。之后孙某甲联系了刘某某(刑拘在逃),杨某某联系了姚某某(刑拘在逃)。刘某某多次通过微信联系杨某某问其什么时间到,向杨某某发送其在紫金城一期的视频并说“来没来,弟弟”,“你说十多分钟到,这都二十分钟了”。姚某某通过微信让杨某某购买镐把并跟杨某某说:“你告诉他,今天让他来灯塔,他要是不来我们去佟二堡干他去”,“你把镐把准备好,下车后你一根我一根,咱俩就都给他们撂倒”。
2020年7月14日23时许,杨某某驾驶辽K****9黑色捷达轿车从灯塔市大河南镇出发,接上其朋友姚某某前往灯塔市紫金城一期门前与孙某甲见面,途中杨某某停车用毛巾遮挡住其驾驶的捷达车车牌照。杨某某开车到灯塔市紫金城一期南门时,孙某甲、刘某某二人已到现场。杨某某、姚某某未下车,孙某甲用棒球棒打砸杨某某驾驶的捷达车,杨某某随即开车撞向孙某甲,孙某甲立即跑向自己驾驶的辽C****W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在孙某甲准备上车时,杨某某开车撞到孙某甲车主驾驶侧车门导致孙某甲左胫骨内踝处受伤。经灯塔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孙某甲的大众帕萨特轿车损失价格为500元;经辽阳市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杨某某开车撞击孙某甲后,姚某某在车内说:“跑啥,撞他”,杨某某听后没有继续撞孙某甲而是驾车向东开至沈营公路后向南行驶,孙某甲驾车载着刘某某在后面追赶杨某某驾驶的车辆,杨某某行驶至灯塔市金澜名邸A区南侧道路时被孙某甲用车撞击到车尾部,致使杨某某驾驶的捷达轿车撞至道路北侧路边后旋转撞到路边停放车辆,造成路边停放的多辆车不同程度损坏。在杨某某车被撞至路边后,孙某甲将车停在杨某某车旁,孙某甲、刘某某二人下车持械对杨某某车进行打砸,后孙某甲又驾车撞击杨某某车左侧一下,后孙某甲驾车离开现场。经灯塔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杨某某的捷达轿车、被害人李某某的名爵轿车、被害人贾某某的众泰吉普车损失合计为9962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案、被告人孙某甲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行车记录仪1台;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及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裁定及释放证明、情况说明等;
3.证人张某某、孙某乙、孙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贾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某、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灯塔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认定书、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7.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随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被告人孙某甲任意毁损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郎海录
检察官助理:吕文洋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羁押于灯塔市看守所,被告人孙某甲现于住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