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杨某某,小名杨三娃,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6********,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四川省叙永县人,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组**号,现住叙永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4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叙永县人,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街**号,现住址**。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成都市武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本案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小名沈二娃,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7********,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程度,四川省叙永县人,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组**号**号,现住叙永县**镇**村**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贵州省赤水市人,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乡**村**组**号,现住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姜某某、沈某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初至当月28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利用其租用叙永县**镇街村村民洪某某位于该镇东大街**号的房屋开设赌场。在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姜某某、沈某某、吴某某等人先后加入该赌场,并邀约赖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等十多人,以扑克牌打“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杨某某、姜某某、沈某某、吴某某等人每盘牌提取10元、20元不等的水钱,期间共提水钱2万余元,提取的水钱除去维持赌场的必要开支后由四人分配。2019年2月28日20时30分许,叙永县公安局民警在叙永县**镇**街**号房屋内将该赌场查获。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参与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主动退缴赃款0.8万元,被告人沈某某、姜某某主动退缴赃款各1万元,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0.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搜查、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姜某某、沈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姜某某、沈某某、吴某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 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姜某某、沈某某、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杨某某、姜某某、沈某某、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建议判处姜某某、沈某某、吴某某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超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叙永县**镇**街**号,联系电话1820830****;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叙永县**镇**街**号,联系电话1536213****;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叙永县**镇**村**房**号,联系电话1589290****;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赤水市**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8090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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