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焉检公诉刑诉〔2019〕21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于新疆库尔勒市,公民身份号码:6528011978********,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区,现住:库尔勒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6月10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焉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焉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区,现住:四川省南充市**区**街**号**栋**单元**层**号。2018年6月10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焉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焉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630105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区,现住库尔勒市**路**家属院**号楼。2018年6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焉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焉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焉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姜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诈骗罪,马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8日,将该案报送巴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巴州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3日补查重报。巴州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25日、2019年1月8日、2019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4月8日,巴州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我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7年8月、10月、1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和姜某以每克300元的价格先后三次采用人货分离的方式,通过艾某某向吕某某贩卖毒品冰毒20克、50克和50克。
2、2017年9月至11月期间,陈某某通过肉某某先后三次从被告人杨某某和姜某处,分别购买冰毒20克、20克和30克。
3、2018年6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姜某共同出资9.9万元,驾驶被告人姜某的川RK****号帝豪轿车从四川省南充市到四川省广汉市在被告人马某介绍的程某某处购买毒品冰毒。之后,被告人杨某某、姜某将冰毒藏匿于被告人杨某某车牌号为新M3****吉利博瑞轿车的发动机空气滤清器内。2018年6月9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姜某驾驶新M3****吉利博瑞轿车返回库尔勒市途经和硕县乌什塔拉公安检查站时,被焉耆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经称量,涉案毒品冰毒净重548.2451克;经鉴定,涉案47.9416克冰毒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0.36%;500.3035克冰毒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0.24%。
4、2018年5月下旬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姜某以25000元的价格,通过艾某某向吕某某贩卖假冰毒50克,吕某某拿到冰毒发现冰毒是假的,随即联系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将25000元向吕某某退还,并将假冰毒扔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姜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多次贩卖及运输,数量达738.2451克,被告人杨某某、姜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明知杨某某、姜某购买毒品向他人贩卖,还给杨某某、姜某购买毒品、销售毒品联系卖家、买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制造假冰毒骗取他人钱财25000元,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朝宏
2019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姜某、马某现羁押于焉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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