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住四川省崇州市**镇**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崇州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6日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
姚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92********,汉族,职高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住四川省崇州市**乡**村**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崇州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6日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
张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87********,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镇**村**号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崇州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6日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姚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唐玉洁、王玮平、朱远征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下午16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姚某某、张某某相互伙同,窜至崇州市崇阳镇崇庆南路“南城星汇”楼盘大门旁边一铺面内,由杨某某放风,姚某某与张某某在该铺面内盗走电缆线YJV5x16平方毫米的50米,电缆线YJV5x10平方毫米的50米,电缆线YJV3x2.5平方毫米的50米,电缆线YVXRZ3x2.5平方毫米+1x1.5平方毫米的200米,电缆线RVV3x1平方毫米的200米,盗得上述电缆线后,三人将赃物卖于证人沈某某的电器维修门市获款1600元,三人分赃耗用。经崇州市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电缆线总价值57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姚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在三名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分工合作,不宜区分主从,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两名被告人,系立功,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五个月,罚金二千元,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丹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换押证等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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