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9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现住地武冈市**花园**栋。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9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唐某甲、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补查重报;2020年3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2020年3月28日、2020年5月30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分别为2020年1月18日至2020年2月1日、2020年3月28日至2020年4月11日、2020年5月30日至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中旬左右,被告人唐某甲在长沙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及U盾、被告人杨某某和姜某某各自在农业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及U盾。银行卡办理好后,由杨某某以1500元一套的价格将以上三张银行卡交给何某某,再由何某某将卡卖给吴某某(身份尚未查实)。一段时间后,杨某某、唐某甲、姜某某发现之前所卖的银行卡内资金流水频繁,而且卡内余额达到数万元,三人便产生了对银行卡进行挂失补办,将卡内资金据为己有的想法。2019年6月中旬和2019年7月初,杨某某、唐某甲、姜某某三人前往长沙将所卖的银行卡进行挂失并补办。在唐某甲等人对银行卡进行挂失后,吴某某打唐某甲电话要求唐某甲将卡内的钱取出来给吴某某,但唐某甲以报警相威胁,致使吴某某不再打电话向其要钱。银行卡补办好后,唐某甲共从其补办的银行卡内取出56684元,杨某某共从其补办的银行卡内取出37826.39元,姜某某共从其补办的银行卡内取出1710元,以上共计96220.39元。杨某某、唐某甲、姜某某将银行卡内的钱取出后在进行分配的过程中,因分赃不均,三人发生争吵,于是三人决定将钱上交给公安机关,并于2019年7月21日来到武冈市公安局投案自首,主动将94510元(唐某甲交28170元、杨某某交38170元、姜某某交28170元)上交给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长沙银行、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资料等书证,唐某乙、段某某、何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杨某某、唐某甲、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唐某甲、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唐某甲、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唐某甲、姜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杨某某、唐某甲、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1822988****)、唐某甲(1667424****)、姜某某(1557313****)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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