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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8〕1029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9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镇**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2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3月1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曾用名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9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镇**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2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唐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6月8日至2018年7月6日、自2018年8月21日至2018年9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6月10日、自2018年8月6日至2018年8月21日、自2018年10月21日至2018年11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刘某某、刘某某与李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民乐街126号注册成立湖南**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某系法定代表人。2015年12月,湖南**开发有限公司在长沙市高新区文轩路麓谷企业广场C1栋203房注册成立分公司并在此办公。该公司对外宣传投资经营茶叶基地、马口鱼基地、水电站等项目,并经营网上商城、会员平台。公司运营及返利模式为:消费满5000元就成为公司的初级会员,并在万和华润公司的网站上生成一个投资编号,每周有200元左右的分红,一直返到8000元;消费满40000元就成为公司的中级会员每周有1000元左右的分红,一直返到8万元;消费满280000元就成为公司的高级会员,每周有5000元左右的分红,一直返到180万元。当发展了两个高级会员就升级为区代理,享受团队伞下新增业绩3%的提成;当发展了两个区代理就升级成为县代理,享受团队伞下新增业绩3%的提成;当发展了两个县代理就升级成为市代理,享受团队伞下新增业绩3%的提成;当发展了两个市代理就升级成为省代理,享受团队伞下新增业绩3%的提成;当发展了两个省代理就升级成为公司的荣誉董事,享受全国新增业绩3%的加权分红;当发展了两个荣誉董事就升级为公司的董事,永久享受全国新增业绩2%的加权分红。

2015年4月,被告人唐某某经夏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后投资加入万和华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被告人唐某某介绍被告人杨某某投资加入该公司。2015年12月,被告人杨某某、唐某某,租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镇蔡锷路123号一楼房屋用于宣传万和华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高额的充值返利模式,诱使会员进行投资消费并发展其他会员。由被告人杨某某负责宣传、收取投资款,被告人唐某某收取投资款、报单写单的方式,两人共推荐发展了下线6层,发展会员46人次,吸收投资金额90余万元,被告人杨某某、唐某某分别从中获利人民币11000余元、17000余元。
2017年2月7日,被告人唐某某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告人杨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到案后,两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舒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会计鉴定;5、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唐某某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与者以缴纳份额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小丹

2018年11月1日

附:

1_、被告人杨某某、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杨某某联系电话:1577403****、被告人唐某某联系电话:1567498****)。

案卷材料九册、光盘九张;

量刑建议书一份;

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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