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67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2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住湖南省永州市**区**镇**村**组,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8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11985********,满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区**路**号楼**单元**室,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8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并案审查,并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7日、2020年2月26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分别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在淘宝网经营网店(名称:波******,昵称:印******)。2019年5月开始,被告人杨某某开始在其经营的网店出售成分为国家《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第一类第65号物质莫达非尼的药品阿莫达。被告人杨某某出售的部分阿莫达药品系从被告人唐某某处购买。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唐某某处购买了10盒阿莫达药品(每盒50颗)。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又以人民币128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唐某某处购买了8盒阿莫达药品。
证人黄某某于2019年6月27日以人民币350元向杨某某购买一盒阿莫达药品(50颗),后部分食用。2019年6月28日,证人汪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杨某某购买阿莫达药品。两人约定以人民币370元价格交易一盒(50颗)阿莫达药品。被告人杨某某收到人民币370元后于次日将一盒(50颗)阿莫达药品邮寄到本市福田区**工业区**栋。同年7月2日下午,民警在**工业区**栋**快递点查获被告人杨某某邮寄的50颗阿莫达药品,共重13. 48克。经鉴定,均检出莫达非尼成分。
2019年8月1日,民警在广西省灵川县**城**栋楼下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归案;2019年8月17日,民警在山东省烟台市**区**宾馆内将被告人唐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类似药盒一个、疑似毒品50粒、快递箱子一个、手机五部;2.书证:被告人杨某某、唐某某的身份材料,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汪某某、郑某某、蔡某某、叶某某、黄某某、施某某、虞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称量、取样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交易流水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某、唐某某的犯罪数额、情节和认罪态度等,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进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唐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盘四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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