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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唐某某盗窃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94********,苗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14年9月19日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10月14日减刑释放。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89********,苗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2017年3月28日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再犯盗窃罪,2019年7月9日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

上列二被告人因本案于2020年7月21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4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杨某甲行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宏瑞华府营销中心,将该营销中心价值人民币3690元的美的牌空调外机铜管盗走,后以540元的价格销赃给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材料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现场指认等笔录;

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某、杨某甲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唐某某、杨某甲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但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爱军

检察官助理:舒升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杨某甲现均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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