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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周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868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51980********,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县,住******村委会****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区,住**区**街道办**路**号**山庄**栋**,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以3100元人民币向被告人周某某购买了两只疑似象牙手镯;2019年3月份,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以2000元人民币向周某某购买了两件疑似象牙挂件。经鉴定,两只手镯其中一只为象牙制品,两件挂件所用珠子为象牙制品,共重118.67克,经济价值,494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仕强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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