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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周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7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浙江省建德市**街道**室。2017年5月3日因赌博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6月26日因赌博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9年6月13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55********,汉族,文盲,无业,住浙江省建德市**街道**室。2019年8月17日因赌博被建德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6月13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至5月底,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建德市**街道**室,召集叶某某、闵某某、黄某某、许某某等人以"筒子功"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从中抽头获利。期间共计抽头2 万余元。

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因赌博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医疗诊断证明书、病理报告、CT检查报告、彩超检查报告单、租房合同、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黄某某、叶某某、闵某某、许某某、童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电子数据:手机提取笔录及提取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伙同他人聚众赌博,抽头获利达5000元以上,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因赌博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佳

一九十四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四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

4、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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