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1〕85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2********,汉族,小学文化,高安市人,货车司机,家住高安市**镇**村**自然村**号。2002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转移赃物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2********,汉族,初中文化,高安市人,货车司机,家住高安市**镇**村**自然村**号。2007年10月22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故意伤害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20年1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因没钱就商量去偷铜卖,并购买了作案用的剪刀、美工刀等工具,后两人从**镇驾车来到**镇**村委会**采石场,用液压剪剪采石场变压器上的电缆线,盗得二十余米长的电缆线,运到**镇**场剥皮后获得约100斤铜芯线,后两被告人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卖给丰城市一收废品的,每人分得1000元人民币;几天后,两被告人又到上述地点、采取同样方式、盗得同样数量的铜芯线,并同样以人民币2000元左右的价格销售给丰城市一收废品的,两人均分得1000元人民币左右。经高安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认定,200斤线缆纯铜在2019年3月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4800元。
2020年10月30日、11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经电话传唤后分别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两被告人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建纲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两被告人现均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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