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11991********,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镇**村**号。
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日、2019年6月1日、2019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9月,袁某某在江苏省**市通过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分行贷款80万元人民币的方式购买保时捷轿车一辆(车牌号苏JKK****),由江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车辆由傅某某在深圳市实际使用。江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嫌疑人唐某某(另案处理),该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被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2015年7月,因袁某某停止还款,工商银行江苏**分行向江苏省**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1月,江苏省**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定袁某某支付剩余贷款,江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工商银行江苏**分行与袁某某在法院判决后达成还款协议,车辆仍由袁某某继续使用,江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并未实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8年10月份,唐某某电话委托被告人杨某某将袁某某的轿车找到并开回江苏省,随后杨某某找到被告人周某某负责具体盗车事宜。2018年11月14日3时许,周某某同李某某等另外三名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御城**栋地下车库将傅某某停在该处的轿车解锁后开走。周某某将车辆开回江苏省无锡市后交给杨某某,杨某某、唐某某将车辆非法出售。周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元。经鉴定,涉案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619500元。
2、2011年8月份,许某某在江苏省**市通过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分行贷款23万元人民币的方式购买大众尚酷轿车一辆(车牌号苏JEJ****),由江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车辆由许某某使用。2016年10月,因许某某停止还款,工商银行江苏**分行向江苏省**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2月24日,江苏省**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定许某某支付剩余贷款,江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判决后许 和工商银行江苏**分行协商还款事宜,车辆仍由许某某在使用,江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并未实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8年8月份,唐某某电话委托被告人杨某某将许某某的轿车找到并开走,随后杨某某找到被告人周某某负责具体盗车事宜。2018年8月10日3时许,周某某和李某某及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于在江苏省**市**区**城3号楼下将许某某停放在该处小轿车盗走。周某某将车开到江苏省灌南县交给杨某某指定的人员。周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元。经鉴定,涉案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10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民事判决书等;3.证人卢某某、薛某某、傅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袁某某、许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光碟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芳杞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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