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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507211991********,汉族,初中毕业,住福建省**县**乡**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20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224231999********,汉族,初中肄业,住福建省**市**区**路(户籍地贵州省**市**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7月份至2019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被告人周某乙、吴某某、张某某、靳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福建省福州市红树林小区2601室、香江枫景小区16号楼2304室内,给“云顶娱乐”、“大玩家娱乐”等网络赌博网站担任客服代理,利用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工具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并按照参赌人员赌博充值钱数的2%参与网络赌博平台的利润分成,涉及赌资共计22166539.58元。

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2月份,被告人周某甲伙同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周某丙(均已判刑)等人在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雅颂居15号楼2205室、11号楼1902室,给“云顶娱乐”、“大玩家娱乐”等网络赌博平台担任客服代理,利用支付宝、微信等工具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并按照参赌人员赌博投注钱数的2%接受网络赌博平台的利润分成,涉及赌资共计48262321.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情况说明、交易明细、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朱某某、周某乙、陈某某、张某甲、周某丙、吴某某、张某乙、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周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周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为赌博网站担任客服代理,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开设赌场,二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贺丽

  20201016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周某甲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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