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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吴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19〕288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 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31975******** ,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公司,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6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伟,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1647****,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澳门特别行政区。因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05年11月3日被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五万、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曾德彬,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6日至9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1日,林某某(另案处理)出资一百三十余万元购买一辆黑色奔驰小轿车,林某某当时发现其名下有不良贷款记录,无法使用该奔驰小轿车办理抵押贷款,便与被告人吴某某商量是否可以使用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前妻)的名字办理入户及抵押贷款。被告人杨某某在被告人吴某某要求下,同意林某某将该奔驰小轿车登记于其名下,并同意使用其身份信息办理抵押贷款。2019年1月11日,该奔驰车办理注册登记,登记车牌号为琼A3****,登记所有人为杨某某,同年1月24日该车办理抵押登记。2019年1月-2月,林某某将该车每月应还贷款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杨某某,由杨某某进行还款。2019年3月2日,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该奔驰小轿车属于无人看管状态。

2019年3月5日,被告人吴某某得知林某某被抓获之后,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防止该奔驰小轿车被公安机关查封、冻结,便与被告人杨某某商量将该车迅速转手出售。2019年3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将该奔驰小轿车转让给陆某某,获得车辆转让费893888元人民币,随后被告人杨某某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办理提前还款,共还款823867元人民币。2019年3月25日,**支行结清该分期付款业务。同日,陆某某通过中介冯某某以103万人民币的价格将该奔驰车出售给温某某。2019年3月27日,该奔驰小轿车解除抵押登记,次日该奔驰轿车转移登记至温某某名下。

2019年5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拱北口岸从澳门入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扣押被告人杨某某手机1部、戒指1枚、港币14570元、澳门币1150元、人民币10300元、驾驶证1份、居民身份1张、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1张、户口本2份、中国普通护照1份、银行卡5张、车钥匙1把、单肩包1个。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拱北口岸从澳门入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扣押被告人吴某某手机1部、港币18100元、通行证1张、手表1个、人民币1000元、身份证1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辆转让协议、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中国**银行活期转账凭证、个人活期账户明细、杨某某与陆某某的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通话清单、陆某某与被告人杨某某的聊天记录截图;

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周某某、陆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辨认等笔录:杨某某微信与林某甲微信的聊天记录、杨某某微信与吴某某微信的聊天记录、杨某某和吴某某微信的聊天记录(2)、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总额893888元人民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主任检察官:邓瑞文

检  察  官:吴  斌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海南省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光盘2张;

3.从被告人杨某某处扣押手机1部、戒指1枚、港币14570元、澳门币1150元、人民

10300元、驾驶证1份、居民身份1张、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1张、户口本2份、中国

通护照1份、银行卡5张、车钥匙1把、单肩包1个;从吴某某处扣押手机1部、港币1810

元、通行证1张、手表1个、人民币1000元、身份证1张等均存放于文昌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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