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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向某某等组织卖淫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201171990********,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因容留卖淫2020年1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 2020年1月13日转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

被告人向某某,女,汉族, 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205811988********,高中文化,武汉市新洲区**酒店员工,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武汉市新洲区**街**村**号。因容留卖淫2020年1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 2020年1月16日转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

被告人杨某甲,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205811988********,大专文化,武汉市新洲区**酒店法人代表,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武汉市新洲区**街**村**号,因容留卖淫2020年1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 2020年1月13日转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向某某、杨某甲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17日,5月11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杨某某、向某某、杨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2020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利用网络发布招聘信息,先后组织多人到犯罪嫌疑人向某某、杨某甲开设的武汉市新洲区九尾狐酒店从事卖淫活动。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非法获利13000余元,犯罪嫌疑人向某某、杨某甲共非法获利2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向某某、杨某甲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相关资料,被告人杨某某、向某某、杨某甲等人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招聘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书证、物证;2. 魏某某、李某某等8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向某某、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抓获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向某某、杨某甲到案后均认罪认罚,被告人杨某甲在本案中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招募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杨某甲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建翔

2020年511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关押在新洲区看守所,被告人向某某线现关押在武汉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起诉书及副本共19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量刑建议书》5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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