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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叶某某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10241991********,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祁门县**镇**村**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05811986********,本科文化,农民,户籍在湖北省宜都市**乡**村**组。2020年1月12日因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叶某某涉嫌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5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告人杨某某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扩大公司业务,其于2019年初通过网上采购他人的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图片后,先让被告人叶某某帮助其修改身份证上的“姓名”与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相一致,再提交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301份身份证图片,并支付给叶某某人民币一万余元。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叶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301份身份证图片及网络链接,证明被告人杨某某、叶某某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的数量、特征等事实。

2.工作情况一份,证明上述301份身份证与真实身份信息不符的事实。

3.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本案的电子数据已被保全的事实。

4.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明从杭州市**区**大厦**号楼**室**店店内扣押下被告人杨某某的电脑主机一台,从被告人叶某某处扣押下iPhone7Plus一部的事实。

5.微信交易记录一组及微信聊天记录一组,证明从2019年9月至案发,被告人叶某某共计从被告人杨某某处收取人民币16000余元为其变造身份证的事实。

6.情况说明、办案说明,证明抓获被告人杨某某、叶某某的经过。

7.被告人杨某某、叶某某到案后的多份供述,证明两人从2019年初至案发,杨某某多次让叶某某修改身份证图片,并支付钱款给叶某某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叶某某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琦

检察官助理:陈星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叶某某现羁押于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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