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4452241992********,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镇**居委*街 **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4452241991********,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1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起,王某甲(另案处理)通过手机上网加入专门在网上从事诈骗的团伙,该团伙诈骗的分工和方法为:先在各游戏平台推广提供游戏外挂软件,有人看到广告有兴趣并留下的联系方式后,推广人员就将其介绍给 “客服”负责,“客服”称在微信上以发红包的形式购买后便可以在线安装,随后将被害人拉到被告人王某甲等人组成的微信群,被害人在群内发红包后,在打开链接安装时又要继续支付授权费、保证金、押金等费用,被害人在支付完上述费用后便联系不上对方。
王某甲负责组建微信群并以抢红包的形式收取被害人支付的各种费用,抢到10000元提成500元。由于抢红包需要多人,王某甲便叫上被告人杨某某、卢某某等人参与抢红包,每抢10000元提成100元,杨某某、卢某某等人抢到红包后把钱发给王某甲,再由王某甲交给“客服”。经统计,被告人杨某某通过上述方式抢到的红包金额为73362.6元,被告人卢某某抢到的红包金额为9668元。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学校对面一农民楼内被抓获归案。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卢某某在本市龙华区****埔**栋***房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手机;2.书证: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抓获经过、微信交易明细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沈某某、王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的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扬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卢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有关涉案款物(手机3部)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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