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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刘永德等赌博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069号

被告人刘永德,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3196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坊**号**楼。2017年8月8日因犯赌博罪被广州市白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2017年8月3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5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313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镇(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上列三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20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永德、杨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晚,被告人刘永德与同案人(另案处理)经合谋后,由刘提供广州市白某某**路**花园**街**号**楼档口,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负责发牌、抽头渔利,共同以扑克牌百家乐的形式聚众赌博,同年5月22日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参赌人员何某某等27人,缴获扑克牌等物品一批。

被告人刘永德、杨某某、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扑克牌、电脑、对讲机、涉案赌资照片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截图等书证;

3.证人何某某、莫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永德、杨某某、王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永德、杨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永德、杨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永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杨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刘永德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刘永德、杨某某、王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刘永德、杨某某、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刘永德处以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建议对杨某某、王某某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励健

检察官助理:李淑贤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永德、杨某某、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十册及光盘三张

3.缴获作案工具扑克牌一副,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缴获的赌资人民币5600元、电脑、对讲机等物品,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5.《具结书》三份

6.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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