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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刘某甲等人抢劫案)(公开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61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安徽省肥东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2017年3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6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徽省金寨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6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安徽省合肥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乡**村**组**号**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刘某甲、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3日晚上20时许,毕某某(已起诉)通过陌陌邀约被害人王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路**路交口“岸香咖啡”320包厢打牌。在刘某甲、胡某某、徐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打牌过程中,郑某某(另案处理)得到消息也带人前往包厢,刘某甲安排吴某某、郑某某安排被告人杨某某带人在茶楼大厅等候“护场”,杨某遂邀约被告人刘某甲、周某某,刘某甲又邀约刘某乙(另案处理),周某某邀约韩某某(另案处理)前往“岸香咖啡”,当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刘某甲、周某某等人进入包厢“护场”,刘某某称王某某“出老千”,让其把身上的钱拿出来,王某某不同意,郑某某用刀背架在被害人王某某脖子上要钱,并让被告人杨某某、刘某甲等人对被害人王某某实施殴打,最终抢走被害人王某某约4000元。事后,郑某某转给杨某出场费500元,杨某某于当日微信转给刘某乙200元、转给周某某100元。

2018年6月1日,公安民警抓获杨某某。同年6月7日抓获刘某甲。同年6月29日抓获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三被告人的供述及同案犯的供述;

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5.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刘某甲、周某某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戴若璇

2019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1520984****)、刘某甲(1829790****)被监视居住;被告人周某某(1333928****)被取保候审;

2.案卷证据四册及光盘六张;

3.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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