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公诉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7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出生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镇**村**组,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村**组**号。2019年6月26日,因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被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交通执法第一支队二大队处以罚金30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6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出生地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对其所有的川A****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了改装,将车内座位7座增至18座,并于2019年2月雇佣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该车从事营利性的旅客运输业务。2019年4月14日14时30分许,刘某甲驾驶川A****小型普通客车实载17名旅客(核载7人)行驶至厦蓉高速公路2030公里+504米处,在应急车道内上客过程中被程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川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碰撞,造成车内乘客2人死亡,15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挡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杨某某、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崔某某、程某某、贺某某、陈某某、匡某某、罗某某、郑某某、张某某、蒋某某、刘某乙、邓某某、曾某某、姚某某、黄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3.嫌疑人杨某某、刘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勘笔录;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刘某甲非法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杨兴文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建议判处刘某甲拘役三个月十二天,适用缓刑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丽娜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村**组**号,电话号码:182********;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电话号码: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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