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02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院**楼;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辽源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辽源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辽源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辽源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区**村;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辽源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辽源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辽源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辽源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于2018年5月至案发前,在河南省洛阳市**区租用一民房,在互联网上销售保健品,二人互享客户资源,相互联系、介绍产品,2019年9月至10月间,李某某通过QQ联系杨某某,杨某某在明知所销售的保健品中掺有西药成分的情况下,仍以1100元的价格共两次将“康力健牌参茸胶囊”及“悍马糖”卖给李某某,后由刘某某负责联系货源,并将上述保健品发往本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晓广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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