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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刘某某重婚案)_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6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住****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固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住固安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4年10月起,被告人杨某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仍然与被告人刘某某在固安县**小区、固安县**乡**路口美容店门店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杨某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仍然与杨某某在上述两个地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董某某、王某甲、赵某某、杨某甲、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2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之同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士永

检察官助理:金红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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