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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刘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案)_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302319860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公寓**栋**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522219810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委大寨**号,住广东省东莞市**村**路出租房,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晚至次日凌晨,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庙南村北围水闸海堤边有走私犯罪团伙利用起重机从靠岸快艇上吊装冻肉卸载于岸边停靠的车辆上。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粤SC****号牌、粤S2****号牌改装货车二辆(均内置油罐),从粤CT****号牌货车上查获无任何合法单证的冻肉10.6568吨。经鉴定,上述冻肉中冻牛肚9.5113吨标称产地为巴西,冻牛百叶1.1455吨标称产地为加拿大,均属于疫区,是我国禁止进口肉类产品。

被告人杨某某受“浩哥”(另案处理)雇请,明知上址存在走私活动,仍按指示负责望风,被现场抓获。

被告人刘某某受“阿杰”(另案处理)雇请,驾驶粤SC****号牌蓝色改装货车到上址附近为运输走私冻肉的快艇供油,在该货车旁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冻肉等物证;2.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验证书、价格鉴定证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监控视频、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法律及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入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董李培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现均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光盘十七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依法扣押冻肉、改装货车等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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