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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男,199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303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区,住**街道**社区**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5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

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021992********,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市**区,住**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23日);因部分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9时许,丁某某用微信联系被告人刘某某约定以1250元购买毒品麻古50颗,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账1250元到刘某某的微信账户,当日下午,刘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杨某购买毒品麻古100颗,并约定18元一颗,在云南省曲靖市**区**小区杨某住处附近将70颗毒品麻古贩卖给刘某某,刘某某赊欠购买70颗毒品麻古的钱,将其中50颗毒品麻古包装成5袋,通过圆通快递邮寄到盘州市红果镇贩卖给丁某某,2019年9月2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查获毒品麻古嫌疑物经称量净重4.76克。2019年9月23日3时许,被告人杨某在云南省曲靖市**区**小区其住处附近,将30颗毒品麻古贩卖给刘某某,刘某某按约定购买毒品麻古100颗的1800元,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账到杨某的微信账户

2019年10月22日12时许,刘某某联系被告人杨某,约定以300元的价格购买10颗麻古,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账300元到杨某微信账户,被告人杨某在云南省曲靖市**区**小区其住处附近,将10颗毒品麻古贩卖给刘某某。刘某某在云南省曲靖市**社区*组107号其住处被抓获,查获刘某某吸食剩下自封袋内的毒品麻古嫌疑物4颗,经称量净重0.39克。当日,被告人杨某在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雍景湾小区门前,被公安机关抓获,从杨某左侧衣袋铁盒内查获毒品麻古嫌疑物10颗,经称量净重0.95克。

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毒品嫌疑物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VIVO手机一部、蓝色OPPO手机一部、黑色直板手机一部;2.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六)公(司)鉴(化)字[2019] 758号;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提取、扣押等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7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予以贩卖,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进

2020年4月17

附:

1.被告人杨某、刘某某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7张,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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