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Z49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74********,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天长市**仪表材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安徽省天长市**镇**路**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9月22日、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2020年10月22日至11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或应税劳务关系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采取开票资金空转等方式,从六安**钢材有限责任公司虚开购货单位为安徽省天长市**仪表材料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价税合计1115453.96元,税额合计162074.51元),用于抵扣进项税款,致国家税款流失162074.51元。
二、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和应税劳务关系情况下,按照票面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开票费用,通过被告人杨某某的居间介绍,采取开票资金空转的方式,从安徽省天长市**仪表材料有限公司虚开购货单位为山东**仪表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价税合计5310260元,税额合计771576.24元),用于抵扣进项税款,致国家税款流失771576.24元。
三、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或应税劳务关系情况下,按照票面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开票费用,居间介绍山东**仪表厂采取开票资金空转的方式,从天长市**电气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价税合计2007525元,税额累计291691.62元),用于抵扣进项税款,致国家税款流失291691.62元。
案发后,山东**仪表厂补缴税款计1063267.86元;被告人刘某某退出违法所得40000元;被告人杨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9266 元。
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分别于2019年9月10日、11月12日主动到天长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立案材料、户籍信息、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涉案票据、认证发票查询材料、补税证明、到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等;
1. 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涂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
1.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
辩解;
1. 扣押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或应税劳务关系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告人杨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正芳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路**号候审;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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