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公诉刑诉〔2020〕Z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61965************,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独山县,家住贵州省独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1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变更为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61968**********,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独山县,家住独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1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变更为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定县,家住贵定县**街道****路**号**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1日被贵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3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1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变更为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福泉市,家住贵州省福泉市**镇**街****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1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变更为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共谋从广西南丹拉生猪到三都卖,于是找到被告人王某某,以每张500元的价格叫王某某找人为其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于是王某某找到福泉市农村工作局聘用的牛场镇检疫站协检员刘某某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刘某某在没有见到生猪的情况下,以福泉市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吴某某的名义于2018年12月16日至19日,违规以每头猪2元的价格4次为王某某开具了4张187头生猪“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将检疫耳标交给王某某,获利374元。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得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两人违规使用此“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于2018年12月16日至20日先后四次从广西南丹收购生猪运到三都县城卖,2018年12月20日晚在三都县名都农产生猪中转站门口卸载生猪时,被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工作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查获。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退回在任协检员期间按生猪头数收取的检疫费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生猪及运输生猪车辆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微信交易记录、动物检疫证明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刘某某等三人辨认笔录;
5、三都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为牟取利益,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偷运生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升群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被监视居住,现在家(杨某某联系电话136*******、何某某联系电话187*******、王某某联系电话147*******、刘某某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刘某某退赃款6000元暂扣于三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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