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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刘某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杨轩,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51999********,侗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现住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4日被黔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理,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52000********,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现住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4日被黔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52000********,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现住湖南省会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4日被黔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轩、刘理、吴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杨轩在湖北省天门市职业技术学院上学期间结识了张某甲(暂未到案)。2020年6月,张某甲联系杨轩,付费让杨轩帮助收购微信账号、银行卡账户、支付宝账户用于帮助其转账,杨轩联系被告人刘理向其收购微信账号、银行卡账户,并让刘理帮助转账,刘理又联系被告人吴某某提供银行账户转账。杨轩、刘理、吴某某明知张某甲收购微信账号、银行账户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多次提供,并使用本人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多次帮助张某甲转移赃款,涉案金额达149900元(人民币,下同)。其中,杨轩获利1万余元,刘理获利1万余元,吴某某获利40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7月18日,被害人张某乙通过QQ搜索小姐进行特殊服务,加上好友后被对方以缴纳服务费、保证金为由诈骗了126701元。其中26000元于2020年7月19日进入被告人吴某某尾号为6122的建设银行账户中,吴某某通过其本人支付宝账户将赃款转入被告人刘理的支付宝账户,刘理再通过支付宝将赃款转入被告人杨轩的支付宝账户,后杨轩将账款转入张某甲提供的户名为尹某某的银行账户内。

2020年7月20日晚,被害人沈某某通过百度搜索在网上找小姐进行特殊服务。沈某某通过QQ添加对方为好友后,对方以支付服务费用、押金、退款费为由,诈骗沈某某140926元。其中123900元于2020年7月21日进入被告人吴某某尾号为9281的工商银行及尾号为6122的建设银行账户中,吴某某通过其本人支付宝账户将赃款转入被告人刘理的支付宝账户,刘理再通过支付宝将赃款转入被告人杨轩的支付宝账户,杨轩再通过支付宝将赃款转入尹某某的银行账户内。 

2020年8月1日晚,民警在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体育馆附近将被告人杨轩抓获,在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东门社区503房间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同年8月2日凌晨,民警在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林城镇“情深E网”网吧将被告人刘理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

2.辨认笔录;

3.被害人张某乙、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轩、刘理、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轩、刘理、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轩、刘理、吴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杨轩、刘理、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分主从。杨轩、刘理、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杨轩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刘理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安华

检察官助理高羚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轩、刘理、吴某某现羁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2.侦查卷3册,一证通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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