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绛检检一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9195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现住闻喜县**镇**街**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9月1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闻喜县公安局逮捕,2018年10月26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9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现住闻喜县**镇**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9月1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闻喜县公安局逮捕,2018年10月26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19年8月1日由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在开发建设闻喜县**小区项目过程中,伙同支某某(另案处理)利用其开发商的地位多次逼迫他人进行市场交易,其中:
2012年10月份,因被害人李某甲不同意拆迁,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指使支某某以剪断李某甲家中电线相威胁,逼迫李某甲同意拆迁。在李某甲被迫同意拆迁后,杨某某、刘某某故意调整李某甲置换房屋位置,李某甲为此在**项目部与杨某某发生言语争执,屈某某在二人争执中故意推搡李某甲,并将李某甲推出项目部。后李某甲同意杨某某、刘某某置换房屋位置。
2014年5、6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以不交付住房钥匙的方法逼迫**小区**号楼业主交纳人防费,部分业主为避免延期入住被迫交纳人防费。杨某某、刘某某从中获取非法所得158694.7元。
2014年5、6月份至案发,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支某某以**小区物业为依托,以不交付住房钥匙、停水电等方式逼迫小区业主缴纳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上料费用。杨某某、支某某从中获取非法所得3145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举报材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温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扣押笔录;6.电子卷宗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以威胁手段逼迫他人违背意愿进行市场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吕捷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闻喜县**镇**街**号。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闻喜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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