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81990********,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售货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街道**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73********,汉族,高中文化,职业个体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路街道**村苗圃农场,现住衡阳市蒸湘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上旬,被告人杨某某到衡阳市蒸湘区**路**号**便利店找到经营该店的被告人刘某某,要求在该便利店摆放一台水果机用于赌博,并承诺所得利润按六四分成,其中,被告人杨某某分得六成,被告人刘某某分得四成,被告人刘某某表示同意。此后,被告人杨某某将一台具有退币功能的水果机运送至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便利店,并交给被告人刘某某1500枚游戏币,由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对在该水果机上赌博人员进行卖币与退币。2020年5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通过他人在水果机上的赌博行为非法获利共计10480元,被告人杨某某分得赃款6288元;被告人刘某某分得赃款4192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刘某某家属代为退缴赃款41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邓某某证言;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一台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杨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系从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荣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衡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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