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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刀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19〕137号

1.被告人杨某某,外号杨某,男,佤族,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65********,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及现住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其于2019年4月10日被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后,于2019年5月17日被执行逮捕,于2019年8月7日被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2.被告人刀某某,男,彝族,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79********,中共党员,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及现住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其于2019年5月17日被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公安局取保候审,又于2019年7月17日被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刀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杨某某与其外甥刀某某以共同出资,获得收益后平分的合伙方式共同在勐腊县**镇**村委会***村当地人称地名为***当时为国有林(2015年后为保护区)的地块上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地块上林木、钐除杂草、围剥树木树皮后,在该地块上种植茶树苗。到2013年,被告人杨某某和刀某某还到该地块上喷洒过草甘膦及继续围剥过地上未砍伐的部分树木的树皮,也就是在该次管理茶地的过程中,杨某某和刀某某未经测量,以用手指画的方式对该茶地进行了划分。案发后,通过现场勘验及鉴定,能确定被告人杨某某与刀某某共同砍伐林木种植茶树非法占用的农用地总面积为16.37亩,根据2013年杨某某与刀某某划分后,16.37亩茶地中有11.98亩由杨某某享受收益,4.39亩由刀某某享受收益。因本案一开始开发种植茶地时是杨某某与刀某某共同投资,共同雇请工人砍伐林木种植茶树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杨某某与刀某某系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共犯,本案认定被告人杨某某及刀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涉案面积不宜以二嫌疑人划分后各自收益的11.98亩和4.39亩分别认定,应当把全案被非法占用的全部16.37亩认定为被告人杨某某及刀某某共同犯罪导致的犯罪结果,认定被告人杨某某、刀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涉案面积均为16.37亩。

经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与刀某某结伙开垦案发现场林地在西双版纳易武州级自然保护区林权范围内,面积合计为10911平方米,折算为16.37亩,该地块2015年以前为国有林,2015年以后为易武州级自然保护区。现场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破坏,部分植被已缺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刀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16.37亩种植茶树导致林地内原有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刀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道权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刀某某被取保候审,杨某某现住勐腊县**镇**村委**村**号,电话号码1357813****;刀某某现住勐腊县**乡**村委**村**号,电话号码15894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共261页,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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