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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冷某某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_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公诉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0433,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镇**小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11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患重大疾病,现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16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11月16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冷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4728,满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旅店。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2月9日、2017年4月19日、2018年5月15日分别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2月14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15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21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1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1月4日16时许,欲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毒品,刘某某将400元毒资通过微信转给杨某某后,在去杨某某家取毒品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2.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 年1月9日10时许,在桓仁镇八千平商场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袋;2018年1月11日9时许,杨某某在其居住的桓仁镇泡子沿廉租房小区内,又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35克。

3.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1月10日12时许,在桓仁镇阳光招待所内,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邓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5克。

4.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1月11日15时许,在桓仁镇阳光招待所内,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吴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8克。

5.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2月18日18时许,在桓仁镇假日宾馆附近步行街路口处,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姜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

6.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5月15日9时许,在**镇**小区其住处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38克。当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杨某某居住的**楼下将其抓获,并在其身上查获6小袋白色晶体,经依法扣押并称量,共计2.34克。随后,公安机关到杨某某的住处进行搜查时,将正在向疑似毒品中掺入辅料的同居女友被告人冷某某抓获,并查获31袋白色晶体,经依法扣押并称量,共计24.18克。经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本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随身携带的、在其住处搜出的及卖给王某某的白色晶体内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冷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中国医大法医司鉴中心【2018】毒鉴字第240号、(本)公(刑)鉴(理化)字【2018】0034号;

5.辨认、搜查、称量、取样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向刘某某贩卖毒品,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与冷某某共同持有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扬

2019年4月25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冷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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