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海检一部刑诉〔2020〕49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街道**组**号。被告人杨某某曾因吸毒,于2014年5月23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罚款五百元。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储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02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小区**幢**室。被告人储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41994********,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0219860913032X,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路**号**幢**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02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小区**幢**室。被告人徐某某曾因赌博,于2020年5月22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储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徐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储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徐某某伙同他人于2020年8月19日至9月8日间,在被告人杨某某位于本市海陵区**街道**组**号的家中,多次组织袁某甲、袁某乙等数人以打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获利,涉案赌资达20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储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分别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元。
归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储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扣押的赌桌等物证(照片)。
2.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袁某甲、袁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储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调取的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储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储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徐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储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储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志玮
检察官助理:于萍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储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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