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Z39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镇,住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不逮捕,于同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曾梓柯,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区**路,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不逮捕,于同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张斌,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任某某,男,30岁,住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村;何某某,女,35岁,住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村;蔡某某,男,45岁,住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村。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在之前赌博过程中输多赢少,被告人余某某见状提议和杨某某一起在与他人赌博期间使用透视扑克牌得到杨某某的赞同。之后,杨某某上网购得作有暗记的扑克牌20副以及配套的具有透视功能识别暗记的隐形眼镜一副。2019年9月期间,杨某某、余某某三次组织牌局,邀约何某某、蔡某某、任某某等人用扑克牌“炸金花”方式赌博,由杨某某事前戴好透视隐形眼镜,在赌博中途换上作有暗记扑克牌,杨某某通过隐形眼镜知晓其他参赌人员牌面大小后,按之前约定的暗语通知余某某是否跟牌,继而控制赌博输赢。三次赌博,杨某某、余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得何某某、蔡某某、任某某等人共计金额56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余某某所骗取钱款均已上缴都江堰市公安局,被依法暂扣。到案后,被告人杨某某、余某某均如实供述诈骗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随案移送清单;
2.物证:扑克一副、眼镜一个;
3.被害人陈述:任某某、何某某、蔡某某的陈述;
4.证人证言:黄某甲、黄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5.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杨某某、余某某的供述;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侦查实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杨某某、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余某某一起商议使用作弊工具骗取参赌人员赌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二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被告人杨某某在民警调查赌博案件过程中主动交代使用作弊工具骗取钱财的事情,到案后如实供述诈骗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自行到派出所交代使用作弊工具骗取钱财的事情,到案后如实供述诈骗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涛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联系方式:1306007****)、余某某(联系方式:1820018****)均在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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