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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何某甲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5231974********,土家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黔江**乡**,现住重庆市黔江区**街道**路**号**幢**。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黔江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281963********,土家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重庆市黔江区**乡**,现住重庆市黔江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黔江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5231974********,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黔江区**乡**村**组**,现住重庆市黔江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黔江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何某甲、何某乙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日重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的某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与胡某某(另案处理)在欧某某(另案处理)的洗脚店洗脚,杨某某和胡某某在谈论红豆杉用做棺木的内棺很好,欧某某在一旁听到后就请托杨某某帮其寻找红豆杉木。此后,杨某某联系被告人何某甲即**乡**村**,让其帮忙寻找红豆杉树。2019年12月23日,杨某某通过何某甲以3700元的价格向金洞乡凤台村4组居民何某戊(另案处理)购买了两棵红豆杉树,并让何某甲找人帮忙砍伐红豆杉树。何某甲找到当地居民何某某 、何某乙、何某丁、何某丙等人带上砍伐工具到何某戊山林进行砍伐。砍树过程中,杨某某又联系刘某某(另案处理)、胡某某到金洞乡凤台村将红豆杉运输至正阳曾某某的木材加工厂,加工成4副内棺所需木材,并由欧某某带路将其中三副内棺木材运输至黔江区城北水库外一居民楼内暂存。当晚,杨某某通过刘某某以2100元的价格卖给冉某某一副红豆杉板材,剩下板材被欧某某运输至黎水镇其老家存放。留在曾某某加工厂的木板被杨某某拿去请人做成甑子、木盆等物。案发后,杨某某又从欧某某处将部分红豆杉木板运至其哥哥杨某甲家中存放。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何某甲均主动到黔江区公安局投案,2020年5月6日,被告人何某乙在家中被抓获归案,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从刘某某处扣押红豆杉碗、杯子各1个,从胡某某处扣押红豆杉甑子、甑盖各1个,从欧某某处扣押红豆杉木板18块,从杨某甲处扣押红豆杉木板21块,从冉某某处扣押红豆杉木板10块,从曾某某处扣押红豆杉木板1块,从杨某乙处扣押红豆杉盆子、甑子、甑盖、锅盖各1个  

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何某甲、何某乙等人在金洞乡凤台村4组何某戊房屋后的山林中砍伐的两棵疑似红豆杉均属于南方野生红豆杉,是国家I级保护野生树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人事档案信息,野生植物保护宣传资料等书证;

2现场勘验、辨认、扣押、提取笔录及照片;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证人刘某某、胡某某、欧某某、杨某甲、冉某某、田某某、曾某某、张某某、罗某某、杨某乙、何某己的证言;

5被告人杨某某、何某甲、何某乙及同案关系人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何某甲、何某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杨某某、何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何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对何某乙减轻处罚。杨某某、何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何某乙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分别系自首、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颖

检察官助理 扈源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何某甲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被告人何某乙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5册,证据7页,一证通3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该案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一式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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