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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何某某等非法狩猎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沈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街**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沈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2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乡**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沈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和何某某约定次日捕鸟。5月5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刘某某来到苏家屯区王纲街道杨孟达村四环路附近的小树林,被告人杨某某和何某某架设鸟网,后三人共同将自带的鸟笼挂到鸟网上,以吸引其他鸟类。中午12点左右,三人准备离开时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鸟网2张,支架6根,自带的鸟诱子21只,捕获的活体鸟2只。经沈阳市森林资源监测中心鉴定,捕获的鸟均为暗绿秀眼鸟,自带的鸟诱子和捕获的鸟均为辽宁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后民警将捕获的2只鸟和鸟诱子21只全部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鸟网2张、支架6根、鸟笼、鸟诱子21只、活体鸟2只;

2.书证:沈阳市林业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禁猎的通知、情况说明、电话查询记录及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刘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3.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沈阳市森林资源监测中心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6.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网捕的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刘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罚金,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罚金,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桂秋

检察官助理:苏小桐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 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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