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19〕17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31976********,汉族,小学文化,出租车司机,现住湖北省黄冈市**区***路******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8月5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5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84********,汉族,初中文化,酒店管理,现住湖北省黄冈市**区*****银行宿舍*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区**社区*组***)。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晚,被告人杨某某搭乘被告人何某某驾驶的号牌为鄂******汽车从湖北黄冈来到安徽金寨县城。3月14日凌晨,杨某某与何某某驾车至金寨县白塔畈镇新街,何某某驾车等候,杨某某下车采用开锁工具打开被害人李某某家后门进入李某某住家,将李某某家二楼卧室保险柜盗出放在路边,后杨某某与何某某驾车返回将保险柜搬至车后备箱并行至偏僻地点,杨某某将保险柜用石头砸开,未发现财物,遂将保险柜丢弃,二人驾车离开。
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和何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及在逃情况查询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六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
5.金寨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灿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现羁押在金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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