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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何某某滥伐林木案)_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通检刑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11974********,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4月1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11970********,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住**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4月22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通道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通道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何某某、陆某甲(另案处理)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11月,被告人杨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单独或伙同他人,未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林木,蓄积达137.431立方米。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6、7月,被告人杨某甲以15000元购得通道侗族自治县****镇**村一组村民陆某戊“****”山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民工进山砍伐,砍伐的林木出售。2017年9月26日,经林业技术鉴定:“****”山场共砍伐林木421株,采伐蓄积47.714立方米,其中马尾松128株,蓄积30.042立方米、阔叶树293株,蓄积17.672立方米。

2、2016年6月,被告人杨某甲和龙某甲(另案处理)以4800元购得通道侗族自治县**镇小江村七组村民吴某丙的“**”山场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民工进山砍伐。2019年4月16日,经林业技术鉴定:“**”山场共砍伐林木68株,采伐蓄积8.538立方米;其中马尾松2株,蓄积0.716立方米、阔叶树66株,蓄积7.822立方米。

3、2016年10月,被告人杨某甲以14800元购得通道侗族自治县**镇八路村五组村民黄某某“**”山场林木。因没有交完山价款,山主不让其砍伐。被告人杨某甲邀约陆某甲(另案处理)向其堂叔陆某乙同担保山场砍伐后交付山价款。陆某乙同同意后,被告人杨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民工进山砍伐,砍伐的林木被杨某甲出售。2019年4月16日,经林业技术鉴定:“**”山场砍伐林木278株;采伐蓄积20.619立方米,其中杉树226株,蓄积15.325立方米、阔叶树52株,蓄积5.294立方米。

4、2016年10月,被告人杨某甲邀约被告人何某某、陆某丙(另案处理)以9000元购得通道侗族自治县**镇**村**组村民陆某己的“**”山场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民工进山砍伐。2019年4月16日,经林业技术鉴定:“**”山场共砍伐林木62株,采伐蓄积8.417立方米;其中马尾松39株蓄积,蓄积6.476立方米、阔叶树23株,蓄积1.941立方米。

5、2016年10月,被告人杨某甲邀约被告人何某某以11600元购得通道侗族自治县**镇**村**组村民文某某的“**”山场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民工进山砍伐。2019年4月16日,经林业技术鉴定:“**”山场砍伐马尾松54株,采伐蓄积5.46立方米。

6、2016年10月,被告人杨某甲、何某某以8000元购得**镇**村**组村民陆某“**”山场,在未办理任何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民工进山砍伐。2019年4月16日,经鉴定:被告人杨某甲、何某某在**村**组“**”山场砍伐松树38株,采伐蓄积5.526立方米。

7、2016年11月,被告人杨某甲邀约被告人何某某以9000元的价格购得通道侗族自治县**镇**村**组村民杨某乙的“小冲”山场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民工进山砍伐。2019年4月16日,经林业技术鉴定:“小冲”山场共砍伐林木为马尾松,共计60株,采伐蓄积15.296立方米。

8、2016年11月,被告人何某某为种植大血藤,承包了通道侗族自治县**镇銮塘村二组村民陆某辛的“**”山场。被告人何某某为清山,将“**”山场林木送给杨某甲砍伐。被告人杨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民工进山砍伐,砍伐的林木被被告人杨某甲出售。2017年9月26日,经林业技术鉴定:“**”山场共砍伐林木336株,采伐蓄积25.861立方米;其中杉树16株,蓄积3.712立方米、马尾松11株,蓄积1.964立方米、阔叶树339株,蓄积20.18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临时羁押审批表、拘留证、证明、林业技术鉴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陆某丙、龙某某、陆某甲、杨某乙、陆某丁、黄某某、陆某戊、陆某己、文某某、陆某庚、曹某甲、陆某辛、吴某甲、吴某乙、陆某壬、陆某癸、陆某子、陆某丑、杨某丙、曹某乙、邱某甲、邱某乙、李某某、石某某、穆某某、陆某乙同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林木137.431立方米,数量巨大;被告人何某某参与砍伐林木34.69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杨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何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洪文

2019年10月8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通道侗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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