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6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岑巩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岑巩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30日至2019年11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0月20日至2019年11月3日、自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在平阳县万全镇倪垟村一烤鱼摊向不认识的被害人彭某某、张某某等人打招呼,见彭某某、张某某等人不予理会,遂持木棍对彭某某、张某某进行殴打,致使彭某某、张某某的头、手等部位受伤。经鉴定,张某某头部损伤造成四处皮肤裂创累计19cm长,构成轻伤二级,左尺骨中段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彭某某头部损伤造成左耳后皮肤裂创3cm伴左侧乳突骨折,构成轻微伤、轻伤二级,其左侧面瘫待,经保守治疗,目前恢复可,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于2019年7月3日在平阳县**镇**村**路**号工厂车间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王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璐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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