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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何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58********,汉族,初中,原沅江市*甲公司车队队长,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路**号**栋**号,现住沅江市**。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监视居住;2019年9月27日解除监视居住。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7********,汉族,高中,原沅江市*甲公司生产部部长,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路**号,现住沅江市**房小区**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益阳市朝阳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11月30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半个月至2月10日;因部分事实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4月25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聂某某(另案处理)从曾某某手中获得沅江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30%的股份后,经与时任董事长陈某某商定,由聂某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聂某某任总经理后,以公司财务记录不规范、混凝土被侵占为由,大肆“约谈”公司员工及客户,并借此排除异己、加强对公司的掌控权。聂某某的行径导致公司其他股东怨声载道、心生退意。2014年初,聂某某联合黄某某对*甲公司股份进行收购,聂某某占股55%、黄某某占股45%,黄某某任法人代表。自此,聂某某完成对*甲公司绝对掌控。被聂某某排挤离开的股东联合他人,在沅江市创立沅江市**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主要从事混凝土业务。

为阻止*乙公司新厂的建设,2015年1月9日,*甲公司搅拌站副站长杨某甲(另案处理)向聂某某提议,向*乙公司在建的上料槽内倾倒混凝土,聂某某表示赞成。聂某某立即召集*甲公司的骨干成员: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以及副总蔡某某(另案处理)、站长綦某某(另案处理)、副站长杨某甲(另案处理)、财务主管聂某甲、供应部长何某甲(另案处理)、销售部长廖某某(另案处理)、办公室主任文某某、外调杨某乙(另案处理)、外调聂某乙(另案处理)、聂某某的司机李某某(另案处理),在亚泰典当行开会商量倾倒混凝土的具体分工事宜;会后,綦某某组织*甲公司中层骨干在公司召开会议,传达聂某某指示。会议决定,以蔡某某名义从*甲公司购买混凝土(以洗脱该事件与聂某某的法律关系),蔡某某作为此次行动的现场指挥,綦某某、杨某甲协助蔡畅,被告人何某某负责混凝土的生产供应,被告人杨某某负责车辆、司机的组织,并扣留司机通信工具,杨某乙负责现场摄像及辅助,李某某、聂某乙负责控制*乙公司现场人员,其他人负责押运车辆(防止司机走漏风声)。次日晚6时许,在蔡某某、綦某某的带领下,上述人员按照事先的分工,将11车、约90方混凝土倾倒至沉江市塞南湖村*乙公司在建的搅拌站上料槽内。倾倒混凝土后,聂某某带綦某某、蔡某某、聂某乙、杨某甲等人运钢筋插在倾倒的混凝土内;安排聂某乙守着不让同兴将未凝固的混凝土清除;安排杨某甲、聂某乙、李某某轮流查看*乙公司是否施工,并进行拍照。事发后,*乙公司为了挽回损失、恢复施工,以10万元价格的请贺某某将上料槽内的混凝土凿除。2019年1月4日经工程造价鉴定,混凝土凿除费用共计106900.78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按民警约定地点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甲公司工资表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王某某二十七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芝华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于沅江市**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益阳市男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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