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印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巷**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被告人任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86********,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日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92********,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街道**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任某某、杨某3人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22日至7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9日至年6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号“88棋牌”了解到网络赌博公司利用“桃记棋牌”APP提供钻石作为房间费,提供豆豆作为虚拟货币,供代理按1:1比例卖给参赌人员,即一分兑一个钻石/豆豆,一个钻石/豆豆为一元,由代理通过将人拉入微信群,发送下载链接并提供邀请码,给参赌人员兑换钻石、豆豆,公司将房间费及收到的赌资按照比例返还给代理的方式牟利,被告人杨某某遂成为代理,并于2017年11月发展被告人杨某为代理,共同组织100余人以“炸金花”、“斗牛牛”等方式参与赌博。杨某于2018年3月30日退出。
二、2018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任某某利用“吹牛”软件组建“合水聊天”群,并在群内提供进入“微友贵州麻将”APP链接,组织60余人以打麻将方式进行网络赌博,并按每局抽取赢得100元以上赢家5元房费的方式牟利。期间,共非法牟利人民币160250元,二人平分。
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杨某由印江自治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杨某某已退缴赃款人民币9万元,任某某退缴赃款人民币3万元,杨某退缴赃款人民币1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系三名被告人手机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取保候审决定书 监视居住决定书、违法犯罪线索传递函、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彩超报告单、疾病证明书、出生证明、手机截图、情况说明、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查获经过、前科查询情况、社会调查意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3.卢某某、吴某、饶某、魏某等62名证人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杨某、任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共计10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任某某、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担任赌博公司代理,发展被告人杨某为下线组织他人赌博,并参与利润分成;与被告人任某某利用网络平台,制定规则设定赌博方式,组织多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任某某由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杨某、任某某均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杨某、任某某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点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代 娟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任某某现监视居住,被告人杨某取保候审,均在其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补充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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