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55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住重庆市北碚区**路**号**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6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公司职员,住重庆市两江新区**小区**号楼**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住重庆市北碚区**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幢**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附**号)。曾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7月3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2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阳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街道**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小区**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小区**栋**号)。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5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规定,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7日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三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万某某、张某某、汪某某、阳某某、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官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5日1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冯时行路的“竹林辉哥烧烤17号”烧烤摊就餐过程中,主动与邻桌就餐人员被害人官某某、曾某某等人“搭讪”并发生口角,万某某心生不快,遂通过手机微信在其与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均在其中的微信群中发出信息,意欲让杨某某为其“出气”。尔后,杨某某邀约被告人张某某、汪某某、阳某某、周某某等人分别从合川区、沙坪坝区来到上述地点,杨某某持甩棍、阳某某和张某某持塑料凳、汪某某持矿泉水瓶、周某某徒手共同对官某某、曾某某等人实施殴打后逃离现场。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万某某、张某某、汪某某、阳某某先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同年9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杨某某、万某某、张某某、汪某某、阳某某、周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杨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万某某、张某某、汪某某、阳某某、周某某的近亲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官某某、曾某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甩棍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官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某、万某某、张某某、阳某某、汪某某、周某某
的供述和辩解;
6.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物证鉴定所渝公碚鉴(临床)[2020]53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辨认等笔录;
8.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万某某、张某某、阳某某、汪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万某某、阳某某、张某某、汪某某、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各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万某某、阳某某、张某某、汪某某、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杨某某、万某某、阳某某、张某某、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是立功,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薛飞
检察官助理 赵海龙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万某某、阳某某、张某某、汪某某现均被羁
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小区**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甩棍等物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现存放于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歇马派出所
5.《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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