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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万某某、李某某诈骗案)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9〕21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2004年1月13日因盗窃被渭南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7年3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7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86********,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蒲城县**镇**村**组。2017年5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2018年5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又名“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富平县**镇**村**组。2009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系未成年人犯罪),2011年9月8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14日因犯抢夺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2015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万某某、李某甲涉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被告人杨某甲、万某某经事先商议欲租赁车辆用于抵押骗取钱财。2014年5月20日左右两人租赁陕A****2黑色朗逸小轿车,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后被告人万某某通过被告人李某甲联系被害人张某某,杨某甲谎称自己名为杨某丙,以做生意急需钱用为由,用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和陕A****2朗逸小轿车抵押给张某某,骗得人民币5万元,三人分配后挥霍。侦查阶段,杨某甲退赔张某某5万元并取得谅解。审查起诉阶段,李某甲退赃1.2万元,万某某退赃1.5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信息、缴款票据、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证人赵某某、杨某乙证言、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被告人杨某甲、万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万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万某某、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同川

2019年12月16日

附:1.被告人万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富平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69181****;

2.案卷材料三册、其他证据材料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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