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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丁某某等4人盗窃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16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镇**街**号,暂住地:陕西省西安市**村,2014年12月12日因涉嫌盗窃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9日经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1月20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乡**村**组**号,暂住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村。1986年4月因盗窃被西安市公安局收容教养三年,1990年1月17日因盗窃罪被蓝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7年7月26日减刑释放。2014年12月27日因涉嫌盗窃被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9日经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1月20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乡**村**社**号,暂住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2014年12月27日因涉嫌盗窃被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9日经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1月20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40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镇**村**号,2015年1月6日因涉嫌盗窃被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9日经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1月20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丁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杨某某电话联系王某某、丁某某、“碎娃”在南玉丰村预谋盗窃。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乘出租车至三桥车辆厂十字一烧烤园,由被告人杨某某撬开大门门锁,被告进入院内,用事先准备的铁斩、内六方扳手和绳索等工具将院内平房里的三部空调、一台自动麻将桌、四把靠背椅子等物品拆下搬至家属院门口,后由“碎娃”电话联系被告赵某某,让赵找车将赃物运走。被告赵某某即驾车带领李某某、李某乙、钱某某(均另案处理)赶到现场。被告杨某某、丁某某、王某某及碎娃四人将赃物分装两车,转移至王某某在**村的租住屋。2014年11月25日早上,被告杨某某、丁某某和王某某以1200的价钱将三部空调销赃给一个收废品的,所得赃款各分得200余元,其余赃物被王某某以100元的价格销赃给一个收废品的。经鉴定,被盗一台TCL空调机及一台卓雅自动麻将桌共价值3121元。被告人杨某某于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丁某某于2014年12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

2.被告人户籍信息;

3.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提取笔录、扣押、清单;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丁某某、赵某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徐一琳

2015年5月27日

附:1、卷宗三册。

2、被告人均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两份。

4、移交物品三件。(现代轿车一部、铁锨一把、内六方扳手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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